为有力打击拒执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资料图】
——转让名下房产“逃债”,拒不执行终获刑
宋某恩诉李某、江某林、德阳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恩支付货款128.6万元及利息。
终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5月,宋某恩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嘉陵法院将扣划所得1.21万元支付给宋某恩,因李某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21年10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执行,李某在2022年3月、2022年7月分别向宋某恩转款10万元、5万元,剩余案款仍未得以执行。
之后,嘉陵法院委托威远县法院协助查询李某财产情况后,发现李某于2020年8月将名下位于内江市威远县某镇房屋以远低于评税价格的价钱转让给案外人,且未实际收取售房款,导致生效判决后续无法执行。于是,法院将李某涉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南充某食品公司、陈某龙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公司、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分别获罚获刑
四川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嘉陵法院判决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四川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02.97万元;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以货款金额93.66万元、109.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四川某建材公司分别计付从2017年5月31日、2017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南充某食品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四川某建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四川某建材公司与南充某食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期限,陈某龙、何某碧为案件执行提供担保,法院依法裁定陈某龙、何某碧在本金202.97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多方调查发现,2020年10月以来,南充某食品公司将名下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并将租金及押金46.26万元转至陈某龙及其员工账户用作他途,未用于支付案款,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于是,法院将南充某食品公司、陈某龙涉嫌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公诉,嘉陵法院判决南充某食品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陈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龚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