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24日通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胡毅峰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毅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资料图】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胡毅峰利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毅峰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胡毅峰出生于1954年5月,内蒙古喀喇沁旗人,2018年初退休。

2022年4月22日,胡毅峰官宣落马。同年9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他被开除党籍。

经查,胡毅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

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

家风不正,对子女失管失教,道德败坏;

执法犯法、以案谋私,大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关键词: 内蒙古自治区 他人财物 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