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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港澳工作会议预备会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港澳小组协助中央归口掌管港澳工作,并决定成立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作为中央港澳小组的办事机构。
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文批准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1993年3月,更名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和中央对香港、澳门的政策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了解香港、澳门的有关情况,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工作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与香港、澳门有关的法律事宜,就基本法实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出意见。负责指导和管理内地与香港、澳门因公往来的有关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推动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拟订对驻香港、澳门中资机构有关管理的政策,参与内地企业和中资机构在香港、澳门的有关协调工作。对中央驻香港、澳门机构提出的有关事宜提供意见、建议和工作协助。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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